各區(縣)分局、市食品藥品監督所:
為確保食品餐飲環節行政處罰裁量的合理運用,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行政處罰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上海市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>辦法》、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定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結合本市食品餐飲環節監管實際,我局制訂了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(十)—(十三)(試行)》,分別適用于餐飲單位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案、造成餐飲單位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案、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和餐飲單位經營或者使用標簽(說明書)不符合規定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案,現印發給你們,請組織實施。
請各單位將在試行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市局法規處。(聯系人:楊麗娜63356135yanglina@smda.gov.cn)
附件:
1.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(十)—餐飲單位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案》
2.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(十一)—造成餐飲單位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案》
3.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(十二)—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》
4.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(十三)—餐飲單位經營或者使用標簽(說明書)不符合規定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案》
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
2013年1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