糖果食品的外包裝是一個電筒,電筒可以裝電池也可以正常照明。這樣的商品算玩具還是食品?
近日,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時,發現一家食品店里在賣一種特別的商品。一些糖果食品的外包裝,是一個塑料小型手電筒,電筒的前面部分還裝有電池、電珠,按下按鈕可以照明。電筒的后半部分,是一個透明的容器,里面裝有五顏六色的顆粒狀糖果。
這種看似玩具又似食品的商品,由廣東潮安為民食品廠生產。這批商品的包裝容器上,沒有任何標簽說明,在其外包裝紙箱上則標有“玩具手電筒”字樣。
因為容器內含有食品,執法人員要求商家提供這批食品的進貨憑證。不過,商家卻表示賣的這批商品是玩具,不能提供生產商的相關證照和食品檢測報告。
那么,這種可以玩又可以吃的商品到底算什么呢?執法人員表示,對是玩具還是預包裝食品有明確定義。“玩具”狹義上指的是兒童玩具,是指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,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產品;“預包裝食品”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。
從定義上講,執法人員認為這批商品應該歸類為具有可玩性的預包裝食品,廠家將這類商品作為玩具銷售,是想規避食品安全質量標準要求和食品監督管理。經過執法人員的調查,該批食品外包裝既無標簽又無說明書,且商家無法提供相關證票,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。目前,桐廬縣市場監管局已對該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。